2009年,三鹿乳業“三聚氰胺”事件爆發,它將中國消費者對食品業的信心幾乎消磨殆盡。在這之後的短短幾個月,《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五年時間,滄海桑田,國人的消費信心起起落落,我國的食品監管體制也歷經諸多變革。今天(23日)起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將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進行審議。這將是匆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通過以來,首次進入法律修改程序。(6月23日中國廣播網)
  儘管監管亂、處罰輕是《食品安全法》實施後所遭詬病之處,也凸顯出其修訂完善之必要。但是,“法無用武之地”,法律實效較差也是一個不應迴避的尷尬現實。比如,該法設定了對廣告代言人違法代言的民事處罰,但施行5年來,從未有案例,相關條款淪為空文。而一些演藝明星代言的產品出現安全問題,誤導眾多消費者上當受騙,往往也都不了了之。這說明,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執法人員修身盡職,比《食品安全法》條款的修訂完善更重要。
  三鹿乳業“三聚氰胺”事件爆發後,食品安全的制度建設領域不斷拓寬,不僅國家迅速頒佈了《食品安全法》,很多地方也出台了重要文件,甚至是地方法規。但多數法規制度沒有得到很好貫徹執行,存在著重制定、輕執行現象。有關部門只是註重立規矩、下通知、發文件,不斷地出台新法規制度,而對法規制度執行得怎麼樣卻不大關心。有些國家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隨意變通,標準多重,獎懲不明,甚至權錢交易,徇私舞弊,故意放縱制售偽劣、有毒有害食品,充當違法活動的保護傘,使食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
  法律實效源於有效執法。法規制度只有執行,才有生命力。沒有執行力的法規制度,自然會流於形式,成為監管工作的一大擺設,只是供人看的,而非監管實踐的,中看不中用。現實也正是如此,不少法規制度“看上去很美”,一旦進入運行,卻並沒有想象中那麼“務實管用”。往往是“制度寫在紙上、貼在牆上、念在嘴上”,反倒消弱了法規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這也提醒修訂《食品安全法》過程中,一定要註重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沒有法規制度不行,但光有法規制度也不行。食品從田間到餐桌,期間經歷諸多環節,遇到形形色色的人。可以說,人的素質高低,直接決定了食品質量的好壞。保證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與食品安全鏈條相關所有的人,尤其是監管人員的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至關重要。在媒體和社會廣泛關註的東莞“中堂毒腊肉事件”中,3名涉案的監管人員均多次在聯合執法行動前電話通知行賄人及時藏匿病、死、殘豬肉等生產原料和成品,結果導致打擊行動落空,非法經營屢查不絕。而且在收到好處後,對於執法行動中查扣的問題食品等扣押物,私下違規返還給行賄人,導致問題食品雖多次被查處,但仍不斷流入市場。因此,在修訂完善法律的同時,還要下決心、下力氣抓好執法隊伍的職業素質建設,提高其職業道德水準,才能使法規制度產生應有的法律實效。
  古人雲:“徒法不能以自行。”“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行之必果。轉變人們“談吃色變”、“不知該吃啥好”的現狀,必須用法律重典。比如,對廣告代言人違法代言僅是民事處罰,無異於用海綿鞭子抽人,不痛不癢,無助於懲戒。只要是代言人代言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一律給予行政處罰,沒收廣告所得,處以倍數罰款,並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代言任何商業廣告。凡是造成經濟損失、構成侵權的,令其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進行嚴厲處罰,相信廣告代言人在承攬廣告業務時,一定會認真掂量一番、三思而後行的。
  “有制度不執行,比沒有制度危害還要大。”300多年前,英國哲人培根的話至今發人深省。
  文/徐雲鵬  (原標題:食品安全:修法還要重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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